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兩名商戶銷售冒牌小米手機被小米公司起訴。近日,丰台法院認定兩名商戶構成侵權,各賠償小米公司1.4萬餘元。
  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起訴稱,公司發現經營通訊器材的肖先生、李先生銷售的手機上使用“mi”等標識,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他們所在的市場作為管理方未盡到管理職責,構成共同侵權,故起訴要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總計10萬元。
  兩名商戶辯稱,小米公司的公證程序不合法。市場則稱此事與其無關。
  法院認為,涉案手機上使用的標識與小米公司所有的商標視覺效果無明顯區別,屬近似商標,涉案手機屬侵權商品。且其在收據上明確標註其銷售的是“小米”手機,侵權惡意明顯且未提供合法來源,應停止侵權並賠償。小米公司要求市場承擔共同侵權責任,依據不足。
  法院據此判決肖先生、李先生停止侵權並賠償小米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各1.4萬餘元。  (原標題:賣假小米手機被訴兩商戶各賠1.4萬)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cqyjzdil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