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反對法院系化療副作用統內部的涉訟信訪機制,並不是因為我反對信訪機制本身,而是因為我認定信訪與訴訟是兩種運行邏輯不同的機制且法院又只應該採取訴訟邏輯運行
  □周贇
  信訪制度是我黨群眾路線優良傳統的制度結晶,無論在歷史上還是在當microSD前社會治理過程中,都發揮了或繼續發揮著巨大的積極作用。也正是這種巨大的積極作用的存在,因而可以預見它無論是現在還是將來,都註定將是一項充滿活力的制度。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我國各級黨政機關歷來特別重視信訪並通過信訪達致社會治理,實際上是一件值得十分肯定的事情。
  然而,另一方面,正如社會學中社會場域理論的研究所已然揭示的,一種好制度或好做法在一些場域、甚至在絕大多數場域取得較好效果,並不意味著它在另一些場域也一定會取得好外接式硬碟效果,當然也更不意味著它應該或可以在其他所有社會場域推行。
  因此,儘管我並不反對信訪制度及其實踐本身,我更不否定信訪制度及其實踐所具有的正面意義——我甚至認為,就民意表達、信息傳遞、輿外接式硬碟情宣傳、糾紛解決以及公權制約等方面而言,無論怎麼肯定、贊頌信訪這一頗具中國特色的、原汁原味的“中國製造”都不過分,但即便如此,我也仍然有理由懷疑:信訪這一傳統上主要適用於黨群工作以及行政工作領域的好制度、好實踐,一定可以或應當適用於司法這一特定場域。
  那麼,為何同樣是公權,行政可以成為信訪發揮積極價值的場域,而司法卻未必可以?這主要是因為兩者的運行邏輯有明顯的不同:對行政而言,儘管它當然也應當依法而為,但畢竟它並不需要、甚至也不應該把法律當作最高或唯一行動圭臬——對行政而言,它的終極價值一定是公共利益。這也正解釋了為何幾乎所有現代法治國家儘管都特別地強調“依法行政”但卻同時幾無例外地賦予行政行為以既定力,並賦予行政機關以特別情形(如緊急狀態下)下的越法而為的資格,同時還特別地肯認具體行政行為的靈活性特質。相對地,對司法而言則並非如此,這就正如馬克思所言,“法律就是法官唯一的上司”,也就是說,從邏輯上講,現行有效的法律就是法官或法ssd固態硬碟院工作的唯一且最高判準。也正因如此,法院的每一項活動、每一個行為或一個行為的每一個步驟都應當嚴格地依照法律進行,而不得也不應越雷池半步。
  至此可以看到,就本文主題而言,可以將法院與行政的區別概述為如下兩個緊密相關的方面:其一,是否以法律還是以公共利益作為工作的判準?其二,是否講求工作的每一個環節都必須嚴格地遵循法定性?
  在這個基礎上,讓我們重新回到信訪上來。從邏輯及經驗上講,如果信訪涉及的問題在既有法定渠道內可以得到圓洽的解決,那麼,它本質上就不是一個需要通過信訪就可以得到解決的問題。這意味著,信訪的真正價值其實體現在既有法律體系無法得到圓洽解決、而當事人又確實覺得自己蒙受了冤屈或不平的情形中。通俗地講,信訪的真正價值可能體現在法律出現漏洞、不足之處或之時——在西方,此時的人們往往習慣於通過“公民不服從”行動(如游行示威等)來傳達自己的不滿,但由於中國特殊的政治文化傳統,人們似乎更習慣於採取信訪方式。
  如果如上這種關於信訪的“法外”定性是可以接受的,再結合前文關於行政與司法兩者區別的討論,邏輯上的進一步推論就是:信訪在行政這一講求靈活性並允許一定程度上基於公共利益考量而逾越規矩的領域確實“大有可為”,事實上也只有行政權的這些特質才能吻合信訪的“法外”屬性;相對應地,司法這種特別講求法定性的場域,則總體上與信訪邏輯相左,因而可能並不適合在該領域內推廣信訪實踐。
  由是,我從不像部分論者那樣認為此前信訪改革過程中推行“涉訟信訪回歸法院”是一種積極的進步——儘管我確實認為過去的那種由其他黨政機關直接處理涉訟信訪是一種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機制,而充其量是用一種新錯誤替換了另一種舊錯誤而已:一方面,舊做法錯就錯在它實際上意味著法院依法得出的終審結論遇到更大的“官”時,原來是不算數的。也就是說,至少在更大的“官”前面,法院的終審結論可能是沒有權威的。另一方面,新做法的錯誤則在於,它把一種與司法工作邏輯相左的工作機制引入到了法院系統內部,進而一方面造成法院將可能無法繼續遵循基本的司法邏輯運行,更惡劣的是,它甚至會造成如下觀感:原來法院系統自己也不相信自己按照司法邏輯得出的結論,否則,它何以在司法邏輯之外又設定信訪來對根據司法邏輯得出的結論進行制約?換言之,按照舊做法,民眾可能只是認為法院判決只是遇到更大的“官”時可能沒有效力,而按照現行做法,則很難不讓人人定法,原來法院自己也不承認依法判決的終審效力。而這無疑意味著法院系統公信力的全面崩塌——就此而言,“涉訟信訪回歸法院”可能不只是用一個新錯誤替換舊錯誤,毋寧說,是用一種更嚴重的新錯誤替換一個不怎麼嚴重的舊錯誤。
  最後,我想用一個類比來總結本文的主旨:一個現代醫務(學)工作人員一定會反對在人民醫院內部設一個“巫術科”;並且,他之所以反對做此種設置,並不是因為他認定巫術一定無法治病,而是因為他深知,人民醫院的治病邏輯是現代醫學,而巫術的治病邏輯卻與此根本不同,因而兩者註定無法兼容。現代醫務(學)人員針對人民醫院設置巫術科的如上態度,其實也正如我對法院系統內部的涉訟信訪機制的態度:我反對法院系統內部的涉訟信訪機制,並不是因為我反對信訪機制本身,而是因為我認定信訪與訴訟是兩種運行邏輯不同的機制且法院又只應該採取訴訟邏輯運行。
  (原標題:對法院系統內涉訟信訪的思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cqyjzdil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