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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苗女士家住庫爾勒,10月20日,她在當地天山西路民樂購超市購買了一袋大棗,回家註意到大棗外包裝上的生產日期是2012年10月10日,保質期12個月,大棗已經過期了10天。苗女士返回超市向收銀員反映此事,要求給予10倍關鍵字排名的賠償遭到拒絕,隨後苗女士向庫爾勒市工商局天山工商所進行了投訴。
  執法人員通過查看超市監控錄像和超市進貨電子檔案,確定苗女士反映情況屬實,對商家進行了約談。根據相關規定,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新成屋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支付貨物價值10倍的賠償金。
  經調西裝外套解,最終超市同意向苗女士支付賠償金750元。
  (編輯整合負債:王建隆)  (原標題:銷售過期大棗 新疆庫爾勒一超市10賠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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